138.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单选题]

来源: 民法典   

138.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单选题]

A.债权人的相对人

B.债务人的相对人

C.第三人

D.债务人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