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处北京的甲公司就购买某一专用设备于2000年4月1日向地处广州的乙公司发出要求,要约书规定乙公司承诺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22日乙公司发出承诺书,通常可以于4月27日前到达甲公司,但4月23日京广线突遇洪水,承诺于5月5日到达,甲公司也未通知乙公司该承诺因迟到无效。乙公司于6月15日将该设备托运给甲公司,甲拒收,为此给乙造成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应由()承担该损失。
地处北京的甲公司就购买某一专用设备于2000年4月1日向地处广州的乙公司发出要求,要约书规定乙公司承诺的截止日期为4月30日,22日乙公司发出承诺书,通常可以于4月27日前到达甲公司,但4月23日京广线突遇洪水,承诺于5月5日到达,甲公司也未通知乙公司该承诺因迟到无效。乙公司于6月15日将该设备托运给甲公司,甲拒收,为此给乙造成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应由()承担该损失。
A、乙公司
B、甲公司
C、邮电部门
D、双方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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