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潘某从他人处接手这家无证电镀厂,与沈某合股,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案由椒江环保分局移送到椒江公安分局。次年,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沈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题目】材料一:潘某从他人处接手这家无证电镀厂,与沈某合股,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案由椒江环保分局移送到椒江公安分局。次年,椒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沈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材料二:杭州顾森木业有限公司拖欠40名员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09.9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某逃匿。在逾期仍未支付的情况下,余杭区人力社保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2015年12月,余杭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何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1)材料一中椒江区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分别作出有罪判决,说明其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哪一部法律?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材料二中的何某将要面临的处罚中,主刑是什么?附加刑又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