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中国福建的一家公司,B公司是德国的一家公司。两公司在2006年于福建A公司处签订了一份不动产的买卖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江西的一处不动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由该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该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后来双方就该不动产发生争议,A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B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件的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
A公司是中国福建的一家公司,B公司是德国的一家公司。两公司在2006年于福建A公司处签订了一份不动产的买卖合同,B公司购买A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国江西的一处不动产,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由该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该提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后来双方就该不动产发生争议,A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B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那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件的管辖权应该如何确定?
A、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有合法的管辖权,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管辖法院
B、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所选择的法院应该与案件有实际的联系
C、 案件应该由A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由合同订立地法院管辖
D、 案件应该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权是专属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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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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