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来源: 财会    会计职称考试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借款到期后,乙银行一直未向甲公司主张过债权,直至2013年4月15日,乙银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2013年5月16日,丁公司通过公开竞拍购买并接管了甲公司。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因乙银行转让债权通知了甲公司,故甲公司不得对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B、甲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4月15日起中断

C、丁公司债务的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起中断

D、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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