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来源: 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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