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杨某趁妻子王某不在,私自将8个月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收取一定数量的“营养费”、“感谢费”等财物。分析该案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该案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杨某将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
2011年4月26日,杨某趁妻子王某不在,私自将8个月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收取一定数量的“营养费”、“感谢费”等财物。分析该案如何定性并说明理由。该案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杨某将孩子“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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