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一交付方式被称为() [单选题]
来源: 民法典
18.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这一交付方式被称为() [单选题]
A.现实交付
B.指示交付
C.占有改定
D.简易交付
答案解析:《民法典》第227条【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