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

来源: 职业资格    助理造价工程师(原造价员)   

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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