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上限,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对在违约时可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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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上限,即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对在违约时可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因其不履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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