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举办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市民政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来源: 财会    公共事业技能鉴定考试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举办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窗口提出申请,市民政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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