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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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2月1日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调整后的赔偿限额,结合根据我国交强险条款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A、10000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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