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1876
题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题目解析:《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