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E、[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施行),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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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0月颁布的《中华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普通法院的审级是( )
A、三级三审制
B、四级三审制
C、三级二审制
D、四级二审制
E、[解析]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沿用北洋政府的法院组织体系,实行四级三审制。1932年10月公布《法院组织法》(1935年施行),改为三级三审制,第三审为“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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