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来源: 职业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
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的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对定性不产生影响的
D、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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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A、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B、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证据的
C、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对定性不产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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