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出口花生仁一批,L/C中对装运条款如此规定: “5月份装运140m/t,分装禁止”,出口商于5月20日在青岛装运了散装的72.5m/t花生仁,船航行至烟台于5月28日又装了64.5m/t花生仁,后卖方将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将单据寄给买方开证行,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单据有两个与信用证的不符点: 分批装运;数量短缺。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某公司出口花生仁一批,L/C中对装运条款如此规定: “5月份装运140m/t,分装禁止”,出口商于5月20日在青岛装运了散装的72.5m/t花生仁,船航行至烟台于5月28日又装了64.5m/t花生仁,后卖方将单据交给议付行议付货款,议付行将单据寄给买方开证行,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单据有两个与信用证的不符点: 分批装运;数量短缺。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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