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可以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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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3款、第48条分别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可以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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