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164 《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A 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B 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识的配备、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C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D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査或者经检査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