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7、第168、第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刑法》第167、第168、第1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A、 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B、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D、 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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