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年七月十二日(1667年8月30日),康熙批准了由吏部汇奏并经御前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性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制政革意见,其中,()正式分为江苏、安徽两省,改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使安徽省三司健全,因此,康熙六年(1667)一般认为是安徽建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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