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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邦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12年12月,由于业绩下滑,利润表显示公司面临亏损,面对此情况,公司总会计师电话请示了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授意进行一些技术处理,将报表做得漂亮一些。总会计师命令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处理,篡改了若干销售发票,将金额变大,并隐瞒了一部分费用,从而使公司由亏变盈。后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对外报出。2013年4月,在当地财政部门对公司检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了该公司的重大会计造假行为,公司董事长和总会计师被要求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公司董事长称自己前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也并未在会计报告上签字,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则认为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而公司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 试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篡改销售发票,隐瞒费用”的做法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