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1日上午,田朴珺状告微信号“兽楼处”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发表的文章内容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首页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连续发布致歉声明十五天。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田朴珺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此案的判决说明

【题目】2017年3月21日上午,田朴珺状告微信号“兽楼处”名誉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判决结果为: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发表的文章内容予以删除,并在微信公众号首页和新浪、搜狐、网易、腾讯连续发布致歉声明十五天。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田朴珺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6万元。此案的判决说明

①自由不是随心所欲的 

②言论自由应当以守法为前提 

③建立规则是为了限制人们的自由

④违反规则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