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企业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证机关应对其资质采取如下措施 ( )
A、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 1
B、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
C、⏺
D、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 1
E、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
F、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算,在 2
G、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
H、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最后一次恢复次日起算,在 2
I、年内不得增加资质类别及资质升级 ;
J、发生重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自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之日起,降低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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