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22.( )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使受害者的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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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教育法定权益
B、教育法律责任
C、教育法律救济
D、教育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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