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丁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按照《民法典》规定,( )

来源: 民法典   

95.甲向乙借款,丙以自己名下的房产为甲提供担保,丁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后因甲到期无力还款,按照《民法典》规定,( )

A. 若当事人约定了实现债权的顺序,则按约定处理

B.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C.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应先请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D. 当事人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乙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知识。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甲向乙的借款不仅有物的担保,即丙的房子,而且有人的担保,即丁,所以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A项正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D项正确。因此,选择AD选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