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民法典
22.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 明知不欠他人钱款而为给付
C. 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 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