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
A、 A、向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B、 B、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C、 C、经固体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D、 D、经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报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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