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来源: 行政执法考试    公务员事业单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6条规定的“屡教不改”是指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行为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期满后5年内又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3年内实施前述行为之一,情节较重,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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