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 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
A、.成本X( 1 一成本利润率)
B、.成本X( l十增值税税率)
C、成本X( 1十成本利润率)
D、.成本+( 1十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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