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1933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该法规定:“雇员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或出于互助互卫的目的而采取其他协同一致行动时,不应受到雇主及其代理人的干涉、约束和压迫;对任何雇员或要求受雇人员,均不得以必须加入任何公司或禁止参加、组织或协助其自行选定的工人组织为雇佣条件;雇主应遵守经总统批准或规定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其他雇佣条件。”

【题目】材料一:1933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工业复兴法》。该法规定:“雇员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谈判或出于互助互卫的目的而采取其他协同一致行动时,不应受到雇主及其代理人的干涉、约束和压迫;对任何雇员或要求受雇人员,均不得以必须加入任何公司或禁止参加、组织或协助其自行选定的工人组织为雇佣条件;雇主应遵守经总统批准或规定的最高工时、最低工资和其他雇佣条件。”

材料二:1938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平劳动标准法》。它的主要条款包括每周40小时工时,每小时40分最低工资;禁止使用16岁以下童工,在危险性工业中禁止使用18岁以下工人。

(1)上述两项法律的出台有何历史进步意义?

(2)简要分析材料一和材料二对我们发展市场经济的启示。

答案解析